說明:
一、為杜絕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(以下簡稱服務法)第14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一再發生,並節省各機關查核兼職之人力與時間,提高查核資料之準確性,爰銓敘部建置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(以下簡稱查核平台)並定期辦理查核,各機關應依個案情況進行事實認定,經查知違反規定者,由權責機關依法辦理,並將處理情形登錄於查核平台。
二、按銓敘部111年11月29日來函略以,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,就經商、兼職限制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,該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僅係原則性歸納,且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,當予以停止適用,請各機關依據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。如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資情形,由各機關依法審認及處理,並應視違失所涉情節輕重,依服務法第23條規定,予以移付懲戒或懲處。
三、揆服務法第14條立法說明,公務員擔任依商業登記法第10條成立之合夥組織中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,非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「經營商業」之範疇,惟上開資料仍須辦理商業登記,是為利各機關實務運作順遂,銓敘部業於查核平台「查核結果」項下增列「其他」一種態樣,俾供無法歸類原列11種兼職樣態者選填,又經選填「其他」態樣者,須於備註欄敘明選填理由。
四、查核平台所取得之資料事涉敏感,請各機關學校審慎使用,避免外洩,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並請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如實維護人事資料,以確保查核對象資料之完整性。
五、另為避免公務員於查核期間違法經營商業,重申各機關學校應加強宣導服務法第14條、第15條等相關規定並每2年定期調查現職人員有無經營商業、違反兼職限制等情事,請各機關學校依本府111年7月19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1304189號函及同年8月26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11595442號函辦理。
六、檢附銓敘部111年11月29日部法一字第1115505030號函及112年1月5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29號函原函影本各1份。